本报记者周斌
针对近日发生的多起民航“诈弹”事件,公安部发出通知明确,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
“以前处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总是考虑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或人员伤亡等危害结果,处理结果普遍偏轻,社会效果不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黄娜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对地方公安机关处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行为指引了方向,“相信此举有助于震慑违法犯罪,减少‘诈弹’事件发生”。
惩罚过轻难以儆效尤
5月18日,甘肃大学生张某因好奇和无聊拨打航空客服电话,谎称兰州飞往乌鲁木齐航班上有炸弹;17日,江苏男子季某相继拨打北京、重庆等地110报警,谎称北京飞往上海等11个航班有炸弹;15日,深圳无业人员王某先后6次拨打西安、兰州、南京等地机场电话,编造虚假炸弹信息。这些虚假信息,造成航班备降、返航或推迟起飞,大量旅客滞留。
虽然上述3起事件的行为人均被警方抓获,但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对谎报“诈弹”者处罚过轻,导致这类事件接连发生。
记者发现,之前,确实有不少谎报“诈弹”者仅被处以行政处罚。
2011年4月11日,上海浦东机场一对情侣吵架拌嘴,为挽留男友,女方谎称从上海到沈阳的航班上有爆炸物,导致乘客全部撤离、航班误点,该女子最终被行政拘留5天。
同年6月,为了阻止女友登机,王某谎称航班上有炸弹,航空公司启动紧急预案,造成多个航班延误,王某被行政拘留10天。
“类似事件如果发生在欧美,即便是在我国的香港,肯定要受到刑事处理,而且量刑不低。”黄娜告诉记者,而我国最重的行政处罚也不过是拘留15天,不仅不能起到严惩“诈弹”实施者的作用,而且给社会造成违法成本低的印象,容易引发效仿。
重罚编造恐怖信息者
我国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恐怖信息如果针对的是民航、正在进行比赛的赛场、铁路列车等,司法机关都应当按刑事案件处理。”黄娜解释说,如针对民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即便没有造成太大的物质损失或人员伤亡,但该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造成大范围公众恐慌,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达到了入罪标准。
如果针对多个航班乃至10余个航班编造恐怖信息,黄娜表示,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航空公司大量经济损失,广大旅客因返航、滞留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也很大,公众也会产生极大恐慌,后果极为严重,应对违法者处以重刑。
据介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在我国加入国际反恐公约背景下,与资助恐怖活动罪一起引入的。国际社会普遍认为,针对民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不论后果和情节,均为严重犯罪,应当重处。
“不仅是政法机关,以前整个社会对‘诈弹’危害性认识都不够,认为危害后果不大,能不刑事处理就不刑事处理。”黄娜说,接连不断的民航“诈弹”事件要求政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严惩不法分子。
黄娜建议,政法机关加大法治宣传,媒体加强对民航“诈弹”案件的结果报道,让公众明白“诈弹”绝不是开玩笑,不仅危害社会,自己也会受到法律严惩。
本报北京5月21日讯
(原标题:编恐怖信息吓民航应一律重处)